在工程造价鉴定里,鉴定周期和效率至关重要,直接影响着工程项目的推进、纠纷解决的速度以及各方的利益。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一般情况下,鉴定机构需在司法鉴定委托书生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不过,要是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鉴定过程耗时较长,经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限可延长,延长时限一般不超过30个工作日。当然,若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鉴定时限另有约定,那就从其约定,并且在鉴定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
周期的长短还受很多因素影响,从法院决定鉴定送出《委托鉴定函》后需要等待。法院难以知晓当事人选定鉴定机构、完成鉴定缴费、提交鉴定材料的进度,以及鉴定机构的工作进展。而对鉴定机构来说,当事人在摇号选鉴定机构时拖延、缴纳高昂鉴定费用时犹豫、提交鉴定材料时不积极,或者鉴定人员因工作繁忙、积极性不高而搁置工作,都会导致鉴定进展困难,意见书迟迟无法出具,严重拖延案件审理期限。
比如在一些大型建设工程纠纷中,涉及大量的工程资料、复杂的施工工艺和众多的参与方,对工程造价进行准确鉴定难度极大。从收集资料、现场勘查,到分析计算、出具报告,每一个环节都可能出现问题,导致鉴定周期延长。而且,要是鉴定材料的移交不规范,未经庭审质证就移送鉴定,使得鉴定人员代替法官对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等进行判断,容易引发当事人对鉴定意见的争议,进而导致大量补充鉴定、重复鉴定的情况,这无疑会进一步降低鉴定效率、延长鉴定周期。
为提高鉴定效率、缩短鉴定周期,一方面,鉴定机构应与委托方保持密切沟通,明确鉴定要求、范围和所需资料,确保双方对鉴定事项有清晰的认识,同时优化鉴定流程,提高自身的工作效率和质量;另一方面,委托方要积极配合,及时、完整地提供鉴定所需资料,减少因资料不全导致的鉴定延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