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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鉴定 TIAN TONG YUAN

如何判断建设工程案件的鉴定意见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天同源 造价鉴定 :2025-08-07 11:0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第一、三、四款分别规定: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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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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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鉴定意见的瑕疵,可以通过补正、补充鉴定或者补充质证、重新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重新鉴定的申请。

重新鉴定的,原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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