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该招标的工程未招标或者发包人责任导致中标无效,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合同已经履行但尚未完工的工程,应当对已完合格工程的造价予以鉴定,司法鉴定时,已完合格工程的实际造价可以参照无效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计算已完工程价款。
司法鉴定时,无效合同约定的作为参照,如果无效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不明确或者部分不明确,该部分可以参考项目所在地施工时发布的计价标准计算。
因发包人责任导致合同无效时,应承担对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因无效合同造成的损失范围,一般应当包括:窝工停工费、机械设备调遣费、倒运费、建筑材料和构件积压费、保管费、机械设施闲置费、租赁费、临时设施建造费以及其他直接与该工程有关而独立发生的费用等。
应招未招工程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又按照法律规定进行了招标,承包人中标并签订备案合同的,要依法维护通过招投标所签订的中标合同的法律效力,承发包双方应该严格履行备案合同。
因发包人责任导致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承包人仍可以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的,司法鉴定时可以根据双方的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计算工程价款。
如果合同无效是因为合同约定的价款低于成本价而无效,则可以参考项目所在地施工时发布的计价标准的成本计算工程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