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网站首页 >造价知识>造价鉴定

造价鉴定 TIAN TONG YUAN

双方诉前共同委托进行工程造价鉴定,诉讼中一方还能再申请司法鉴定吗?

天同源 造价鉴定 :2025-08-05 14:02

双方当事人在诉前共同委托建设工程造价中介机构作出了咨询意见,经质证后,人民法院认为该咨询意见客观、真实、鉴定程序合法的,应当予以采信。

pexels-tima-miroshnichenko-5439434 (2).jpg

一方当事人在诉讼中请求进行司法鉴定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准许。但有证据证明存在当事人与建设工程造价中介机构恶意串通,损害对方当事人利益、鉴定事项与待证事实不具有关联性等情形,该咨询意见确不应被采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举证规则确定由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申请司法鉴定。

pexels-masoodaslami-20678070 (2).jpg

一方当事人认为双方共同委托建设工程造价中介机构作出的咨询意见存在算术性错误、个别鉴定资料采信不当等瑕疵而申请进行司法鉴定,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该咨询意见可以补正的,可根据具体情况予以补正。难以补正的,应当对该当事人提起的司法鉴定申请予以准许。

此内容来源于天同源,如需转载请保留来源。
关键词:
更多工程造价预算案例
更多最新文章

Copyright All Right Reserved. 2012-2020 时博在线平台 版权所有 豫ICP备19025206号-1 隐私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