锣不敲不响,理不辩不明。不论是在一审阶段还是二审阶段,当事人有权对鉴定结论提出异议,但这并不意味着当事人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能被支持。重新鉴定是否启动最终还需由法官裁量。
实务中,当事人在二审诉讼中请求重新鉴定的,原则上不予支持,除非有充分证据证明鉴定结论存在法定的错误情形。
人民法院应予准许重新鉴定的法定情形主要包括: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鉴定程序严重违法、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鉴定意见书具有明显瑕疵、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等。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如果一审司法鉴定确有瑕疵,但可通过补正、补充鉴定或者补充质证、重新质证等方法解决进行修正的,二审法院一般也不应准许重新鉴定。